1. 对抗第三人,地役权对抗善意第三人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地役权对善意第三人行使抗辩理由,尽管善意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这种情况,也不能以此影响地役权的行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善意第三人能对抗所有权人吗?
不可以。首先,善意第三人是指能够证明自己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交易并具备诚信的第三方,但这并不能削弱所有权人的权利。所有权人的权利是基于其对物品本身的拥有和控制,其他人无法通过简单的“善意”来削弱这种权利。其次,如果善意第三人是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出售了并非自己所有的物品,则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归属于“善意”的范畴。因此,对抗所有权人的权利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3. 使用权转让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使用权转让不可以对抗善意等三人!
《民法典》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针对“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增加了“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其确保了债务人之利息不受债权转让的影响!4. 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所谓的善意第三人,是指除了法律关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的人,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则是指,法律关系双方不得因为基于该法律关系来消除对第三人所需获得的权利。
善意第三人一般是基于善意取得而来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取得时效说。
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
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
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
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
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我国也有基于无权处分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规定,被制定在《物权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5. 为什么对抗第三人效力?
对抗第三人是指当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标的物相同,双方发生争议,都主张享有对该标的物的权利时,有登记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护,优先享有权利。所谓的对抗第三人,是抗辩权的一种。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 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与未经登记?
船舶作为大型动产,转移所有权应进行登记,如果不进行登记就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说法意思是在不进行登记的条件下,仍可进行物权处分,但是当第三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主张其物权时,交易人的无权将得不到保障,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要求。
7. 什么是公示对抗?
公示对抗是指需要经过公示才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但不影响双方的效力如:房屋买卖中房产管理所登记、 车辆专卖中管理所登记,这种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假设双方没有登记,也不影响双方所有权转移及合同效力。
公示对抗的效力是指未经过登记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为了确保交易的稳定性,同时体现的是物权要优先于债权的原理。